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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公布增值税税率(原增值税条例改动)
发布时间:2019-08-22 作者: 点击量:1504
2019年4月1日公布的增值税税率!(原增值税条例改动)
一、简易计税:
(一)3%税率: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2)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二)5%税率:
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三)5%税率减按1.5%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北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四)3%税率减按2%税率: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况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
(一)13%税率(原税率17%):
(1) 销售或进口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2) 销售劳务。
(二)9%税率:
销售或者进口(原税率13%):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1)9%(原税率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2)10%(原税率13%)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